中共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新职院组〔2013〕19号
新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院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招生监督工作积极配合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程序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为学院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三条 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教育的公平和学校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学院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和重要事项的研究处理。
第五条 学院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具体实施学院招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监督工作采取事前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对政策执行和程序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巡视、抽查、重点跟踪、设举报电话和信箱、责任追究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招生监督事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学院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招办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查学院招生章程的制定,重点针对有关部门是否制定完善各类招生政策和办法进行监督。要求招生工作人员对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进行学习。
第九条 监督检查招生计划编制是否按照国家下达计划执行,来源计划方案上报前须报招生监督工作组备案。
第十条 监督检查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自主招生、单独招生、艺术类等各种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的招生,重点监督其招生工作测试环节的程序规则。凡涉及负责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的单位,在招生前,须将测试命题、试卷印刷及存放运输、阅卷、评委组成等相应程序规则的实施办法报招生监督工作组备案。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命题和试卷的保密工作,严禁泄题、漏题;检查考风考纪、评卷登分、录取新生等环节,严禁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回避制度执行情况。直系亲属报考我院的招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招生监督工作组根据需要可要求招生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对在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未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增减某省(市、区)招生计划(人数)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4、违反保密规定,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或以任何名义变相泄题、漏题的;
5、违反回避制度,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6、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8、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环节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9、接受妨碍公务的吃请,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10、违反学院有关制度规定的;
11、其他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十七条 对招生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汇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及单位违纪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八条 实行招生监督人员选派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选拔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熟悉业务的干部参加招生监督工作,加强对招生监督人员的政策培训、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督工作组要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报考我院的招生监督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工作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向学院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