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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

2026年04月27日 10:18  点击:[]


图1: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按职级划分图


图2: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占比图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96.8万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26.4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57万件。立案24.5万件,其中立案省部级干部30人、厅局级干部1267人、县处级干部1万人、乡科级干部3.3万人;立案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3万人。处分18.3万人,其中党纪处分13.5万人、政务处分6.1万人;处分省部级干部56人,厅局级干部1125人,县处级干部8439人,乡科级干部2.5万人,一般干部2.5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12.4万人。

  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37.6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9万人次,占总人次的50.5%;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14.9万人次,占39.7%;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1.9万人次,占5.1%;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1.8万人次,占4.7%。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立案行贿人员9066人,移送检察机关98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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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纪律是戒尺,“四种形态”是刻度。“四种形态”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蕴含着多数与少数、量变与质变、严管与厚爱、惩治与挽救等深刻的辩证法,为管党治党提供了标尺。依照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彰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理念,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原则,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宽严相济、严管厚爱要求。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要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出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并成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全面从严治党重大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并推动写入党章等党内法规,内涵不断丰富、效果不断提升。

  201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把运用“四种形态”写入党章。

  党的二十大以来,中央纪委多次全会对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作出部署。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要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四种形态”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充分体现对干部的严管厚爱。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要以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加强对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推动精准定性量纪执法。

  相关规定

  《党章》第七章第四十条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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