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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01月04日 16:03  点击:[]

 


中共新乡职业技术学院纪委文件


新职纪〔2022〕9

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诫勉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参照中共新乡市纪委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干部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校所有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按照规定进行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工作的领导。纪委协助党委落实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工作。

第二章  约谈、提醒谈话

第六条  约谈、提醒谈话是指对党员干部予以告诫、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正式谈话。

第七条  纪委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提醒谈话,应当事前请示,经纪委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纪委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谈话,应当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在时效性较强或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可经党委负责人批准指定或委托有关单位及人员开展约谈、提醒谈话。

第八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提醒谈话,一般应当提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约谈、提醒谈话对象。

第九条  约谈、提醒谈话可个别单独进行,也可以集体约谈、提醒谈话方式进行。约谈、提醒谈话地点可视情况选择办公室、会议室,或在专门的谈话室进行。

第十条  实施约谈、提醒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步骤和内容:

(一)向约谈、提醒谈话对象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二)约谈、提醒谈话对象对存在问题进行说明,表明整改态度或作出承诺;

(三)约谈、提醒谈话对象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应经本人签字后按要求报送约谈、提醒谈话人;

(四)约谈、提醒谈话人应当做好约谈、提醒谈话记录。

第三章  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批评教育是指通过批评指出党员干部存在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第十二条 纪委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应当事前请示,经纪委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纪委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应当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纪委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批评教育工作。

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在时效性较强或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可经党委负责人批准指定或委托有关单位及人员开展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批评教育可采取口头或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以口头方式进行的批评教育一般单独进行,实施批评教育应包括以下步骤和内容:

(一)向批评教育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批评教育对象表明整改态度或作出承诺;

(三)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要求。

第十五条  通报批评内容包括:指出批评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要求,限期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四章  责令检查

第十六条  责令检查是指责令党员干部对自己的错误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纪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应当事前请示,经纪委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纪委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检查,应当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纪委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责令检查工作。

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在时效性较强或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可经党委负责人批准指定或委托有关单位及人员开展。

第十八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检查对象。书面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指出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要求,限期上报书面检查情况等。

第十九条  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象应当认真自书检查材料,深刻剖析问题原因,表明态度和认识,明确具体整改措施,经本人签字后按规定时限报送。

第二十条 按程序将书面检查材料报批准作出责令检查的负责人进行审核,对问题认识不深刻、整改措施不具体的,责令重新进行深刻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措施合并使用。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纪委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诫勉谈话对象为党委委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学校党委负责人批准。

(二)决定对党员干部实施诫勉谈话,一般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诫勉谈话对象,向诫勉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

(三)对科级及以上党员干部诫勉谈话应当由纪委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必须在规范的谈话室进行。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谈话安全。

(五)实施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步骤和内容:谈话人应当向诫勉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说明诫勉谈话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诫勉谈话对象对提出的问题作出检查,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材料;谈话人根据掌握的情况和诫勉谈话对象的陈述,提出整改要求;诫勉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诫勉谈话应做好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并签名。

(六)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诫勉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谈话中坚持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得向诫勉谈话对象泄漏反映人的姓名、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诫勉的影响期以及对提拔使用、评优评先的影响,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上述措施实施过程中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纪委要做好材料归档留存工作,并将有关材料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材料归档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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