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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职业技术学院纪委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01月05日 16:06  点击:[]

 

中共新乡职业技术学院纪委文件


新职纪〔2022〕10


新乡职业技术学院纪委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校纪委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服务于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参照《河南省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纪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档案,是指校纪委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整理归档的各类材料。

第三条  校纪委各门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在校纪委的领导下进行,由纪委办公室牵头组织,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条  根据档案管理权限,承担档案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省、市纪委监委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校纪委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并对档案分类组卷,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查阅资料提供便利。

(三)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对档案的接收、移交、查阅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准确及时。

第三章 立卷与归档

第六条  校纪委档案门类主要包括:文书档案、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卷宗)。

第七条  文书档案包括校纪委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除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以外反映日常工作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第九条 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

第十一条 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5、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6、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8、正式文件的复印件。

9、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10、结案报告。

11、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

I2、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十二条 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

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顺序排列。亦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判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第十三条 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黑公水笔书写,字迹费工整、消晰、规范。

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成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

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

第十四条 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存放或拒绝归档。

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中的监督检查卷、违纪违法卷、问责卷自有关问题线索予以了结,或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决定后六个月内移交档案管理员。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中的审理卷、申诉卷自收到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后六个月内完成归档。

第四章  查阅、借阅和复印

第十六条  对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申请手续及内容要认真核对,并做好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提醒借阅人员注意对档案内容的保密和档案载体的保护。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摘抄、复印)档案资料,由查阅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查阅内容、用途,申请部门负责人签批盖章,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一)查阅(摘抄、复印)文书档案须经档案管理员同意后,报校纪委副书记批准。

(二)查阅(摘抄、复印)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须经纪检监察处副处长同意后,报校纪委副书记批准。

第十八条 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如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档案资料的,须来函注明查阅目的、内容、范围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由2名经办人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一)查阅(摘抄、复制)文书档案须经校纪委档案管理员同意后,报纪检监察处副处长批准。

(二)查阅(摘抄、复制)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须经校纪委副书记同意后,报纪委书记批准。

第十九条  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出,须做到:

(一)由承办人提交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借阅内容、用途、时限,申请部门负责人签批盖章,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1、借阅文书档案须经校纪委档案管理员同意后,报纪检监察处副处长批准。

2、借阅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档案,经校纪委副书记同意后,报纪委书记批准。借阅重要取证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档案借出时间以10天为限,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按原借出审批权限再次审批。借出期间遇到节假日、出差、探亲、病休、公休、出国等情况,应提前归还。

(三)除省、市纪委监委、学校党委领导同志调阅档案外,其他外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予外借档案。特殊情况下需要外借档案的,须经校纪委副书记同意后,报纪委书记批准。

第五章  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要根据档案裁体的不同要求对档案进行存储和保管,并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档案保管场所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物质、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必须坚持科学管理档案,使档案始终处于安全、整洁、完好状态,严禁涂改、撤换、污损档案;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准将无关人员随意带入档案室,不准将有关档案内容告知无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利用者应对档案负安全和保密责任。档案不得转借,不得交给无关人员传看;检举、控告材料严禁交给被反映人阅看;阅卷时不准在档察材料上涂改、剪裁、勾画、折叠等,更不准随意拆卷或撕去其中章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影印、复制档案材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所撰写、出版的书稿中使用未公开过的档案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5日

上一条:关于对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回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下一条: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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